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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618号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史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闵。法定代表人杨均明,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4元,减半收取5,5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67元,合计诉讼费9,714元,由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