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某、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杨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杨某广、叶某(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杨某(2013年10月开始参股该赌场)及“阿彪”、周某来、张某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慈溪市宗汉街道联兴村盐仓基、百兴村小祠堂、高王村五六房、新界村桥里头等地开设赌场,招徕虞某、邵某、赵某、江某、沈某、陆某、蒋某等人,采用“翻黄龙”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期间,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杨某及杨某广等人为股东;被告人周某以及邬某强(已判刑)坐桌角、吃配;左某(已判刑)等人护赌;周某祥、张某法等人(均已判刑)望风、接送赌客;张某(已判刑)放高利贷。被告人杨某参股期间,该赌场累计参赌人员100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2014年10月21日、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周某分别至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某广、邬某强、叶某、左某、周某祥、张某法、张某、周某钿、张某明、陆银丽、陈亚仙的供述,证人虞某、邵某、赵某、江某、沈某、陆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及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杨某、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周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