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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发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发,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发,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高波,女,原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董发申请执行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波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