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李本与李杰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李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本,男,汉族,1937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李杰贤,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李本与被执行人李杰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少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99.4元并返还本案受理费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杰贤已履行给付义务,并缴交了本案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李本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杰贤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7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