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童太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童太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99号原告: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叶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太安,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童太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