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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一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一明,又名:高飞,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小学文化,捕前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一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高一明多次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中学门口、西上庄医院附近、北岩煤矿等地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向西上庄中学学生邱某某等6名西上庄中学学生索要财物,并胁迫3名学生向其他学生索要保护费,共获现金2280元,香烟十条(价值1180元),共计3460元。公诉机关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高一明的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一明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其不是寻衅滋事,应为敲诈。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高一明多次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中学门口、西上庄医院附近、北岩煤矿等地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向西上庄中学学生邱某某索要钱物,共计现金2200元和十条香烟(价值1180元)。2、2014年9月10日14时左右,被告人高一明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中学附近南大院里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的方式向西上庄中学学生王某某、杜某某索要钱财。杜某某被索要7元钱,王某某无钱,未能被索要到。3、2014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高一明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中学对面的自助银行里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西上庄中学学生秦某某索要200元钱,因秦某某未能如期付钱,9月15日14时许,高一明在西上庄小学附近采取殴打和手持扳手威胁的方式向秦陆某某要3000元钱,要求9月19日交付,后因故未能收取。4、2014年9月5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高一明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中学东的南大院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胁迫西上庄中学学生宋某某到西上庄中学向其他学生收保护费,后宋某某被迫向1名学生(郝某甲)索要10元钱交给高一明。5、2014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高一明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中学东的南大院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胁迫西上庄中学学生刘某某、赵某某到西上庄中学向其他学生收保护费,后刘某某被迫向3名学生(张某甲5元、秦某甲5元、司某某5元)共索取15元,赵某某被迫向3名学生(时某某5元、魏某某5元、郝某乙8元)共索取18元,共计33元交给高一明。6、2014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一明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中学对面的信用社门口采取语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向西上庄中学学生刘某某索要20元钱,赵某某索要10元钱。综上,被告人高一明向6名西上庄中学学生多次索要财物,并胁迫3名西上庄中学学生向其他学生索要保护费,共获现金2280元,香烟十条(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180元),涉案价值共计346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一明的家属积极退赔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1)邱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13时许,我在学校门口时,高飞在学校门口向我要钱,说是保护费,一天50元。第二天13时30分许,我到学校门口,看见高飞站在学校门口路边,他一直看我,我害怕就给了他50元,他就走了。从那以后,一直到7月1日(除了周六和周日),高飞几乎每天中午将近两点,在学校门口、西上庄医院门口还有北岩煤矿附近和我要50元(其中有5天的时间,要的是80元)。8月份,先后两次在北岩宾馆门口和北岩煤矿路上给了他20元;9月16日14时许,在西上庄医院背后高飞用拳头在我左肩膀处打了好几拳。我共给高飞大概2200元,还有一条普通软玉溪、一条硬芙蓉王、六条价值10元钱一盒的云烟、两条红塔山香烟,价值约1100元。(2)杜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0日的下午2点左右,我和王某某去上学,走到西上庄中学旁边南大院附近时,高飞向王某某收保护费,还打了王某某两耳光,又向我要,我掏出7元钱,但不想给他,他就踢了我两脚,夺过7元钱拿到他手里,并说是保护费。后来我们把这个事告诉老师,过了几天,高飞在西上庄医院门口附近打过王某某。(3)王某某的陈述,与杜某某陈述基本一致。(4)宋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4、5号的中午,高飞让我向西上庄中学的学生要保护费给他,说谁不给就打谁,如果我要不上钱就打我,我害怕就答应了。我同学赵某某、刘某某也过来,高飞也同样用逼迫的手段让他们去收保护费。第二天下午上学时,我向161班的郝某甲要了5元,下午放学的时候,在校门口给了高飞。高飞拿上钱说太少,让再要点。过了几天,我又来到郝某甲班门口向他要了5元钱,给了高飞,后来高飞没再让我去要钱,我也没再要过钱。(5)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点左右,我和赵某某上学途中遇到高飞,他把我俩叫到南大院里,让我和赵某某分别到学校初二164班和161班向每个男同学收保护费,每人每天最少5元,如果有人不交,就让我们告诉他,然后他就打他们。过了几天,我向张某某、秦某某、司某某分别要了5元,当天下午放学后,给了高飞15元。到了9月16日中午2点多,我和赵某某站在门口时,高飞把我俩带到对面信用社门口,问我俩给他收保护费的事,赵某某说收不上,高飞在他胸部打了四拳。第二天下午7点多,我拿了20元,赵某某拿了10元,共30元,让宋某某给了高飞。(6)赵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日开学后几天,我和刘某某、宋某某在学校门口碰见“高辉”,高辉把他哥高飞带来介绍给我们认识。后来我们在学校门口遇见高飞,他就让我们在学校收保护费给他,如果不收,就打我们。大约9月10日左右,我向161班的时某某要了5元、郝某某要了8元,魏某某要了5元,一共18元给了高飞;9月16日左右,刘某某给了高飞20元钱,我给了高飞10元钱,高飞嫌我给的少,就用脚往我身上踹了几下,用拳头打了几下,后来再也没有见过面。(7)秦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1日下午2点多,我上学走到校门口时,高飞过来把我叫到学校对面的自助银行里,吓唬我,让第二天拿200元钱给他。9月15日下午2点多,我在校门口,碰见高飞,他让我上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后把我拉到白马寺,又拉到西上庄小学附近的十字路口,在车里高飞扇了我两巴掌,问我要钱,还拿了一把扳手,晃动着吓唬我,让我给他凑够3000元钱。我害怕就假意答应了,高飞便把我送到学校去上学了。后来再也没有见过高飞,也没有给他钱。2、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下午,赵斌杰向我借钱,刚开始我没借,后来他说第二天还我,我就借给他5元钱,第二天他就还给我了;(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左右,宋某某找我,说外面有人找他要钱,如果要不上钱就打他,我不想他被人打,就凑了10元钱给他。第二天赵某某也来找我,也说外面有人找他要钱,我也不想他被打,就拿给他8元,之后没人找我要过钱了。(3)证人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左右,刘某某问我要钱,还说不给就会被打,次日我给了刘某某2元。9月18日在学校,刘某某又跟我要钱,说不带钱高飞就打我。第二天我给了他5元,过了两三天左右,赵某某把我叫去他们班教室,问我要钱,我把身上仅有的3、4元钱给了他。(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刘中华向我借5元钱,后来还给我了;(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刘某某向我借5元钱,大约过了两天我给了他5元钱。3、辩认笔录(1)被害人秦某某的辩认笔录,证实在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指认6号就是2014年9月中旬侵害其的高飞。(2)被害人邱某某的辩认笔录,证实在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指认8号就是2014年5月以来侵害其的高飞。4、相关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4日,该局根据线索在晋城市城区桃源网吧将高一明(又名高飞,男,22岁,安徽省太和县人,暂住晋城市城区)抓获。高一明供述了于2014年5月份以来,多次在西上庄中学门口附近向多名学生索要钱物的犯罪事实,涉案财物3000余元。(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高一明的个人基本情况。5、鉴定文书,证实涉案的十条香烟价值1180元。6、被告人高一明的供述:2014年大约从5、6月开始,我开始向西上庄中学的邱某某要钱,差不多每隔一天向她要一次,一般是在下午上学的时候,在西上庄中学门口、北岩煤矿、西上庄医院附近等地,一般就要50元,有时也有20元,大约一共要了2000元左右现金,还要过大约10条香烟,有红塔山、云烟、玉溪烟、芙蓉王烟。9月10日左右,我把西上庄中学的两个学生(不知姓名)叫到西上庄中学附近的南大院里,向他俩要钱。有个学生没钱,我打了他两耳光,另外一个学生拿出7元钱,不想给我,我就打了他几下,他就把7元钱给了我。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上学的时候,我在西上庄中学对面的一个自助银行里,用语言吓唬一个西上庄中学的学生(不知姓名),让他第二天给拿200元钱,第二天他没给,就将他拉到西上庄小学的十字路口,拿了个扳手吓唬他,让他给3000元钱,他答应后就让他走了,后来也没拿到这3000元。9月10日前后,我让西上庄中学的赵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到西上庄中学收保护费,和他们说收不上保护费就打他们。宋某某收了10元的保护费,赵某某和刘某某也分别给收了十几元钱。我嫌赵某某和刘某某收的少,就向赵斌杰要了10元,还打了赵某某几下,向刘某某要了20元钱。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高一明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一明在学校周边,强拿硬要,以大欺小,多次采用语言威胁或殴打的方式,向多名中学学生索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一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一明认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一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一明的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一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