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祥吉与张行勇、孙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吉,张行勇,孙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黄祥吉。被告:张行勇。被告:孙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吉与被告张行勇、孙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祥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祥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以上共计2170元,由原告黄祥吉负担。审判员 潘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