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包婷婷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婷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婷婷,别名王宇,女,1987年4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民光委,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檀香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包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宽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包婷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景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包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包婷婷于2014年9月至案发,在长春市宽城区檀香苑小区3单元208室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许萍吸食毒品,容留王立生吸食毒品一次。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侦查实验笔录、证人许萍、王立生证言、被告人包婷婷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婷婷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包婷婷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包婷婷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包婷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包婷婷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0月6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吸食毒品,在长春市宽城区檀香苑小区29栋3单元208室将上诉人包婷婷、吸毒人员许萍抓获。2014年10月7日2时许,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包婷婷与王立生(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公安人员在檀香苑小区门前将前来毒品交易的王立生抓获。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上诉人包婷婷出生于1987年4月4日。3.侦查实验笔录证实,2014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包婷婷、涉毒人员王立生、许萍进行冰毒试板检验,结果显示均为阳性,证实上述人员近期有吸毒行为。4.证人许萍证言。具体内容:2014年10月6日22时许,我在长春市���城区檀香园29栋3单元208室我朋友包婷婷租的房子里吸毒。之前吸食毒品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包婷婷第一次吸毒是2014年9月,过了几天由于我在长春没有住处就搬到包婷婷家暂住,期间我跟包婷婷一起吸食了六、七次毒品。我和包婷婷一起吸过毒,还和卖给包婷婷毒品的一名男子吸过毒。我吸食的毒品都是包婷婷提供的。我和包婷婷吸食的是冰毒,我、包婷婷和卖包婷婷冰毒的男子一起吸食的是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2014年9月末的一天,包婷婷给一男子打电话说送点(毒品)来,过一会那名男子说到小区门口了,包婷婷让我去接他,到包婷婷家后卖包婷婷冰毒的男子拿出1克冰毒给包婷婷,又拿出一些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我们三人一起吸食的。卖包婷婷毒品的男子包婷婷管他叫生子。5.证人王立生证言。具体内容:包婷婷买了我二次冰毒。买我冰毒的人叫包婷婷��住檀香苑29栋3单元208室。2014年10月7日1时许,包婷婷给我打电话说要买冰毒,我带着我吸剩下的冰毒到包婷婷的住处檀香苑小区后,被警察抓住了。大约半个月前,包婷婷给我打电话说要1克冰毒,我和一个朋友一起去檀香苑,到包婷婷家后,许萍也在,因为许萍也吸毒,我们毒品交易时没有背着许萍,我留下来和包婷婷还有许萍一起吸食了些毒品。6.上诉人包婷婷供述。具体内容:2014年10月6日22时许,我在我的住处长春市宽城区檀香苑29栋3单元208室,和许萍一起吸毒。房子是我租住的。我和许萍吸食的是冰毒,我俩一共吸食了2分。我和许萍大约吸食了六七次,都是在我租的这个房子。还有一次是我和许萍、王立生三人一起吸毒,毒品是我买的。我从王立生那以500元购买1克冰毒。2014年9月25日,我给王立生发短信问他是否有货,他说有并说给我送到我家,王立生到��区门口后我让许萍去接他。王立生拿了两份冰毒,一份是卖给我的1克冰毒,另一份是大约1片多麻古和4分或5分冰毒,王立生把这两样混在一起,在我的住处,我和许萍、王立生一起吸食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包婷婷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进行审理后认为:关于上诉人包婷婷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包婷婷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包婷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包婷婷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包婷婷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福庆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代理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铭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