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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兵营与荀利娟、陈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兵营,荀利娟,陈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895-1号原告林兵营,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学贤,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利娟,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小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桦,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林兵营与被告荀利娟、陈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