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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黄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570号原告计某某,女,193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吴如袁,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马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计某某与被告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根元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