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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姜多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姜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多安。上诉人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因工资差额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姜多安于2010年10月1日至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管理及新产品研发工程师。2010年10月1日,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姜多安签订《技术转让与聘用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2、甲方(即本案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聘用乙方(即本案姜多安)为甲方的工程师,乙方的岗位职责是技术管理及新产品研发;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年薪为8万元,甲方提供食宿每月扣除食宿费200元,再每生产一台机床按300元提成,每月按20台保底并和月工资一起发放,与机床质量挂钩,具体支付方法从上班即日起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半年工资4万元,第七个月发放下半年4万元。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姜多安每月工资7,000元。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未支付过提成。姜多安最后出勤至2013年12月5日。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姜多安共出勤13天,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未支付姜多安该期间工资。2013年12月12日,姜多安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其:1、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9,666元;2、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的工资19,641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决: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姜多安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9,666元;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姜多安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的工资9,961.69元。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判另查明,原审审理中,姜多安提供了2013年11月17日其与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证明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其年薪为20万元,认可尚欠其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4万元。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认可姜多安的年薪为20万元,且支付24万元的前提是姜多安需完成三台设备的开发、签订保密协议及转让专利技术。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姜多安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9,666元、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的工资9,961.69元的义务。姜多安则不接受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多安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9,666元;(二)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多安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的工资9,961.6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录音中提到支付给被上诉人姜多安24万元,但是确实是有三个基本条件,即安装好三台设备、签订保密协议以及专利权属变更。2、双方三年之前就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了姜多安的岗位工资和提成办法,不能以三年合同期满后发生的谈话来否认合同期内有效的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姜多安则不接受上诉人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本院另查明,在原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姜多安提供的、上诉人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的2013年11月17日姜多安与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光盘所整理的文字记录显示,“姜多安:……是吧,20万年薪,啊,当时都是你拍板的,是不是,噢,你不能说这20万年薪不算了,……。法定代表人:谁跟你讲不算了。……姜多安:我年薪20万对不对?法定代表人:嗯。……法定代表人:结到什么时候?姜多安:……今年结到10个月,……到10月底止。……法定代表人:要么就这样,前面是多少钱?……姜多安:……大概现在有24万。法定代表人:嗯,24万。……法定代表人:24万,年前都要给你的,我们也不会说一次给你,那个,分两次给你,……。……姜多安:今天是17号。法定代表人:17号马上20号了,……12月5号之前给你10万,剩下的年底给你。……就是24万吗,就14万年底给你。姜多安:就是5号之前给我10万。法定代表人:十万块钱给你。……姜多安:……如果你认为这个专利转不过去,钱不给我。法定代表人:没有,没有,没有这个事。……法定代表人:……我也是看中你有这个能力,那我给你20万,……那么简单,我就不会出你20万了。”上述事实,有姜多安提供的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记录所记载的内容佐证。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被上诉人姜多安的谈话中确实确认承诺姜多安年薪20万元,并一致确认截止2013年10月底,尚欠姜多安24万元。其次,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录音中提到支付给姜多安24万元,但是确实是有三个基本条件,即安装好三台设备、签订保密协议以及专利权属变更,然纵观整个谈话内容,尽管双方谈话中曾谈及保密协议以及专利权属变更等话题,但根本无法体现上述话题是支付姜多安24万元的前提条件。第三,尽管双方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过三年期合同并约定了姜多安的报酬待遇,但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合意就姜多安的报酬待遇变更了此前的约定。该变更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江旺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叶佳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