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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蒋凤新与曾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新,曾庆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9号原告蒋凤新。被告曾庆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新与被告曾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凤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凤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凤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凤新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谈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