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蒋凤新与曾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新,曾庆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9号原告蒋凤新。被告曾庆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新与被告曾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凤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凤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凤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凤新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谈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