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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雷某甲、雷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丙男,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男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雷某甲伙同其弟弟雷某乙、其儿子雷某丙男,因家庭矛盾,开车到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园村蔡家组其亲家杨某家,将杨某家中的大门、灶台、电磁炉、空调外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24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雷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雷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雷某丙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上午,因家庭矛盾,被告人雷某甲伙同其弟弟雷某乙、其儿子雷某丙男,开车到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园村蔡家组其亲家杨某家,将杨某家中的大门、灶台、电磁炉、空调外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244元。本案由被害人杨某报案而案发。2014年4月28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在北杨寨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雷某丙男抓获,同年5月5日,被告人雷某乙、雷某甲到该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埇价证鉴(2014)0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损毁的空调外机等物品的价值人民币3244元。二、辨认笔录(一)2014年3月3日,证人薛某甲在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号就是在2014年3月2日在杨某家参与打砸的被告人雷某甲。(二)2014年3月2日,证人李某在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号就是在2014年3月2日在杨某家参与打砸的被告人雷某甲。(三)2014年3月3日,证人韩某在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号就是在2014年3月2日在杨某家参与打砸的被告人雷某甲。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2日,她儿子薛某乙因为结婚时给礼钱的事跟小孩舅开玩笑生气了。她在亲家雷某甲家门口见了薛某乙,就打薛某乙,薛某乙生气捶门,把门上的玻璃捶烂了,等雷某甲回来以后打薛某乙,雷某乙也跟着打。薛某乙生气跑走了。雷某甲不愿意,带着弟弟雷某乙、儿子雷某丙男还有几个人开车到她家,翻墙头进家,喝令雷某乙等人把家的两个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厨房的灶台、洗衣机、电磁炉、微波炉、煤气灶、客厅的窗户、茶几、大门的门头都给砸坏了。四、证人证言(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与杨某是邻居关系。2014年3月2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她在家中洗衣服,听见隔壁有砸东西的声音,出门看到杨某的亲家雷某甲、雷某乙拿砖头砸杨某家的大门,雷某甲、雷某乙翻墙头进到院子里面,把空调外机、窗户玻璃都砸了,又到厨房把微波炉、电磁炉、灶台砸了,最后到南边屋里把洗衣机砸了。都是雷某乙砸的,雷某甲在旁边指挥着说砸了。接着派出所就到了。(二)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与杨某是邻居关系。2014年3月2日上午大概十点,突然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跑到杨某家门口,开始拿砖头往大门上砸,砸了几下没砸开,然后有一个人(指雷某甲)开始从西边墙头翻墙头从里面打开大门,雷某乙进屋以后先把太阳能热水器砸了,然后又下楼砸空调的外机,又开始砸厨房里的微波炉、电磁炉什么的���还砸的洗衣机,他说那不行就得报警了,再后来派出所就来了。(三)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日早上十点钟左右,她听见外面吵闹就出来看,看到杨某的亲家雷某甲和弟弟雷某乙,两个人都抱大石头砸杨某家的大门,砸了几下没砸开,然后雷某甲从西院翻墙头到杨某家,雷某乙也翻上去直接到厢房上把太阳能热水器砸了,然后到院子里把空调外机、厨房的电器都砸了,还有洗衣机、灶台等全部用砖头砸坏了。雷某甲跟着指挥说都砸完。雷某丙男最后一个进去砸了两下,还拿了一把半米多长的刀,后来听说报警了又不知道藏哪去了。(四)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日早上十一点左右,他到岳父雷某甲家去给小孩舅送钱,他妈在岳父家等着他,他妈吵、用棍打他,他生气把岳父家门上的��璃砸烂了。后来岳父带着人到他家把家的东西都砸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称2014年3月2日,他在市里忙小孩结婚的事情,家属打电话说家里的东西被女婿薛某乙砸坏了,他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他到家看家里堂屋大门玻璃被砸烂了,门里面也变形了。他生气就带着儿子雷某丙男、弟弟雷某乙开车到女婿家,当时家里没有人,大门是关上的,他从门口拿砖头朝大门砸了几下,然后从西边女婿外公家翻墙进入,砸了空调的外机、厨房的灶台等一些东西,砸过以后,他把大门打开,雷某丙男还有围观的人就进到院子里面了。(二)被告人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称2014年3月2日上午,他和雷某甲、雷某丙男一起开车到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园村蔡家组雷某甲的亲家家里打砸是事实。他和雷某甲都是翻墙头进去的,他砸了太阳能和一块窗户玻璃。楼下厨房的东西应该都是雷某甲砸的。雷某丙男是在砸大门的时候拿砖头砸了几下。(三)被告人雷某丙男的供述,称2014年3月2日上午,他和父亲雷某甲一起到市里去看婚纱照,父亲接到母亲的电话说他姐夫在家把家客厅的门砸烂了。到家以后叔叔雷某乙也在,客厅的玻璃门被砸烂了。当时雷某甲就开自己的面包车带着他和叔叔上姐夫家去了。姐夫家里没有人,然后雷某甲从他姐夫的邻居家翻墙头进到他姐夫家,但是从墙头里面用石棉瓦搭的棚上掉下来了,他刚从旁边那家楼梯上去,看到大门开了,他又下楼梯从大门跟着进去了。进去以后,他并没有动手砸东西,只看到灶台、空调外机外壳、太阳能水管等物品被砸坏了,雷某甲的头���了,然后派出所得的人就到了。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桃园镇桃北村小薛家有人打架,赶到现场后发现系有人翻墙闯入村民杨某家中,将杨某家中的太阳能热水器、空调主机两台、电磁炉、微波炉、洗衣机、厨房灶台、茶几、窗户玻璃等物品砸毁,即案发。2014年4月28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在北杨寨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雷某丙男抓获,同年5月5日,被告人雷某乙、雷某甲到该所投案自首。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雷某甲身份事项;被告人雷某乙身份事项;被告人雷某丙男身份事项。三、撤诉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男与被害人杨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0余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男因家庭矛盾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雷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雷某丙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惠敏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谭梨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