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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汪峰与邢粹平、王清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峰,邢粹平,王清山,封全发,周朝芬,熊荣贵,朱志文,合肥六宇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汪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邢粹平,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清山,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封全发,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朝芬,农民。原审被告:熊荣贵,驾驶员。原审被告:朱志文。原审被告:合肥六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陈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7093465-4。法定代表人:吴宇,总经理。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座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77495336-6。负责人:李山,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汪峰因与被申请人邢粹平、王清山、封全发、周朝芬及原审被告熊荣贵、朱志文、合肥六宇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汪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