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姚依龙、南通开放大学与南通开放大学、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依龙,南通开放大学,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成帅,顾建兵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姚依龙。被告南通开放大学,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被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花园港路89号内2幢。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被告陆成帅。被告顾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依龙与被告南通开放大学、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成帅、顾建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依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2元(已减半),由原告姚依龙负担。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