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陈某。被告苏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