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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陈某。被告苏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