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刚与被执行人郁琏山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郁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吴刚,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郁琏山,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郁琏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郁琏山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郁琏山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郁琏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郁琏山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户信用社的存款28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