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茹华明、陈建军与陈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华明,陈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茹华明。委托代理人:杜正江。被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娄奇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构代码:70448170-3负责人:徐虎。委托代理人:胡陈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华明诉被告陈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茹华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茹华明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茹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