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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德修与司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修,司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修。被执行人:司志强。申请执行人刘德修与被执行人司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0)川商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