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芙英与民邦机械公司、张远斌、恒业房地产公司、合运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芙英,襄阳民邦机械有限公司,张远斌,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20-1号原告王芙英,女,被告襄阳民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邦机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曼路与汉江北路交汇处1幢2幢。法定代表人范胜英,民邦机械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远斌,男,被告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二汽基地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远斌,恒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运物流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朱庄村(襄新路)。法定代表人何大华,合运物流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芙英诉被告民邦机械公司、张远斌、恒业房地产公司、合运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芙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民邦机械公司、张远斌、恒业房地产公司、合运物流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或者债权。案外人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王芙英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芙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民邦机械公司、张远斌、恒业房地产公司、合运物流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或者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