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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商展中心”二层。法定代表人滕益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路、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志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志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