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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端阳诉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端阳,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王亦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梁端阳,男,汉族,1990年5月5日生,藁城区。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邵光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亦鹏,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受理原告梁端阳诉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后,向被告缴纳保证金35万元,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开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经向被告索要保证金及相应款项,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及违约金。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5万元并以35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十五支付违约金。非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梁端阳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退还保证金5万元及违约金。原告梁端阳提交由梁书科与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承包方为梁书科而非本案原告梁端阳,梁端阳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端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存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