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蓝必轩与陆权、韦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权;蓝必轩;韦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初字第2133号 原告蓝必轩,男,瑶,1968年9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代理人蒙波,河池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陆权,男,壮,197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韦玉红,女,壮族,1980年4月18日生,现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蓝必轩与被告陆权、韦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继仲 代理审判员 韦丽丽 人民陪审员 周小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