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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蓝必轩与陆权、韦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权;蓝必轩;韦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初字第2133号 原告蓝必轩,男,瑶,1968年9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代理人蒙波,河池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陆权,男,壮,197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韦玉红,女,壮族,1980年4月18日生,现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蓝必轩与被告陆权、韦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继仲 代理审判员  韦丽丽 人民陪审员  周小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