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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彭红勤与印长虹、湖北满庭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勤,印长虹,湖北满庭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37号原告彭红勤。被告印长虹。被告湖北满庭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长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红勤诉被告印长虹、湖北满庭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红勤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79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068元,由原告彭红勤负担。审判员  徐新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