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庆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89号罪犯李庆光。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临河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庆光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四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