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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5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896号原告庄某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