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896号原告庄某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