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聊城上二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上二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聊城上二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市场纬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小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广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镇。法定代表人:马庆民,董事长。原告聊城上二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二阀门公司)诉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二阀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广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同创技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二阀门公司诉称:2012年6月5日,原告与茌平县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平同创公司)签订阀门管件购销合同,约定:茌平同创公司购买原告的阀门、管件一批,价值1148239元。合同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工程安装完毕付总货款的30%;正常使用三个月或到货之日起150天,支付总货款的30%;正常使用6个月或到货之日起240天,再支付总货款的30%;剩余10%为质保,两年付清。合同签订后,茌平同创公司除价值42633元的D371F-16PDN550对夹蜗轮蝶阀未购买外,其余部分均与合同附表清单相同。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3日,茌平同创公司再次分别购买原告1310810元、609449元的阀门及配件。另外,茌平同创公司又补充购买了价值1003461.5元的阀门及配件。2012年11月20日,茌平同创公司更名为同创技术公司。截至目前,被告同创技术公司合计购买阀门及配件共计4200381.5元(已开发票部分为4029326.5元,未开发票部分为171055元),已付款1996500元,剩余2203881.5元货款尚未支付。为此,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同创技术公司向原告上二阀门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20388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同创技术公司承担。被告同创技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上二阀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茌平同创公司与原告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阀门管件购销合同》及附件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茌平同创公司向上二阀门公司购买阀门、管件等共计1148239元。2、茌平同创公司与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材料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茌平同创公司向上二阀门公司购买阀门、管件等共计1310810元。3、茌平同创公司与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附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茌平同创公司向上二阀门公司购买阀门、管件等共计609449元。另外,茌平同创公司又补充购买了价值1003461.5元的阀门及配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8份,用以证明:上二阀门公司向茌平同创公司销售货物开发票的部分共计4029326.5元。5、销货清单一份,用以证明:上二阀门公司向茌平同创公司销售的货物中有价值171055元的部分未开具发票。6、收据十份,用以证明:茌平同创公司向上二阀门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996500元。7、企业变更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11月20日,茌平同创公司名称变更为同创技术公司。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茌平同创公司与上二阀门公司签订《阀门管件购销合同》,约定:茌平同创公司向上二阀门公司购买价值1148239元的阀门、管件等。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上二阀门公司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购进,并送货至茌平同创公司仓库。工程安装完毕(货到60天)付总货款的30%,正常使用三个月或到货之日起150天,再付总货款的30%,开具17%增值税发票,正常运行6个月或到货之日起240天,再付总货款的30%,10%质保两年付清(自货到)。合同签订后,茌平同创公司购买货物的总价值为1105606元。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3日,茌平同创公司又与上二阀门公司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分两次向上二阀门公司购买了价值1310810元、609449元的阀门、管件。在此之后,茌平同创公司又购买了价值1003461.5元的阀门及配件。综上,同创技术公司向上二阀门公司累计购买货物总价值为4029326.5元,已支付货款1996500元,剩余2203881.5元货款未予支付。另查明,2012年11月20日,茌平同创公司名称变更为同创技术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收据、企业变更情况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同创技术公司与原告上二阀门公司签订的阀门管件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阀门管件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上二阀门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同创技术公司供应阀门、管件等配件,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同创技术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故被告同创技术公司应当将剩余货款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上二阀门公司放弃对利息部分的主张,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同创技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聊城上二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0388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凤魁审 判 员 徐红杰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