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连政与张蜀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连政与张蜀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政,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蜀君,男,汉族,约35岁,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本院在执行王连政与张蜀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蜀君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次执行标的154742元,申请执行费222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09)乌垦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宝德审判员 赵晓红审判员 张高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