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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支行与王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支行,王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支行。代表人黄舜环,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森,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冰川,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王蓓,女,汉族。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48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1684.4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蓓名下价值311684.4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