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敬祥与李张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祥,李张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9号原告:陈敬祥,男,1975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凯,霍山县落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张春,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许光培,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祥诉被告李张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陈敬祥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