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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执字第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与被执行人张银辉、河南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张银辉,河南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0045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银辉,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岭。本院(2012)确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银辉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文损失311441.69元并承担诉讼费8591.4元、执行费470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银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银辉在银行的存款324733.09元(损失费311441.69元、诉讼费8591.4元、执行费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