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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姣与被告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姣,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刘金姣。委托代理人黄家贤,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明飞,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成团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桂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广西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姣与被告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姣撤回对被告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金姣负担。审 判 长  黎再武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欧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