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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章某甲、章某乙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刑初字第14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光业,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林芬,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曾用名杨道彩,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曾伟,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其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及辩护人黄光业、陈林芬、曾伟、董其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章某乙、章某甲明知“大嘴猴”“雅诗兰黛”、“飞利浦”、“迪奥”、“香奈儿”是注册商标,在没有合法手续情况下,被告人章某乙负责通过淘宝网络平台承接销售以上品牌纸袋子和吊牌,被告人章某甲负责加工和委托他人加工。2014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被告人章某甲存放以上品牌纸袋子的仓库即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一街6号、108号、114号及57-59号房子内查获假冒“大嘴猴”、“雅诗兰黛”、“飞利浦”、“迪奥”和“香奈儿”品牌的纸袋子、吊牌共计90820个。2014年5月份初,被告人刘某伙同黄道筹(另案处理)明知“大嘴猴”是注册商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下,承接被告人章某甲委托的“大嘴猴”纸袋子50100个印刷业务。同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苏某明知“大嘴猴”是注册商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下,承接被告人章某甲委托的“大嘴猴”50100个纸袋子盖光复膜业务。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苏某、刘某属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苏某、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章某甲有坦白情节,系初犯,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被告人章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伪造的商标标识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和种类有误,缺乏证据证明有50100个,而且被告人黄某有向章某甲索要委托手续,且该道工序微不足道,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有误,对不属于商标标识的应当扣除;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且涉案伪造的商标标识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章某乙、章某甲明知“大嘴猴”“雅诗兰黛”、“飞利浦”、“迪奥”、“香奈儿”是注册商标,在没有合法手续情况下,被告人章某乙负责通过淘宝网络平台承接销售以上品牌纸袋子和吊牌,被告人章某甲负责加工和委托他人加工。2014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被告人章某甲存放以上品牌纸袋子的仓库即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一街6号、108号、114号及57-59号房子内查获假冒“大嘴猴(paulfrank)”牌纸袋子75100个、吊牌7600个、“飞利浦(philips)”牌纸袋子600个、“雅诗兰黛(esteelauder)”牌纸袋子1150个、“迪奥(dhristiandior)”牌纸袋子2850个和“香奈儿(chanel)”牌纸袋子3520个,上述不同品牌的纸袋子和吊牌共计90820个。2014年5月份初,被告人刘某伙同黄道筹(另案处理)明知“大嘴猴”是注册商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下,承接被告人章某甲委托的“大嘴猴”牌纸袋子50100个的印刷业务。同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苏某明知“大嘴猴”是注册商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下,承接被告人章某甲委托的“大嘴猴”牌纸袋子50100个的盖光复膜业务。另查明:“大嘴猴(paulfrank)”商标的注册号为第1469453号,注册人为保罗弗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2011年续展,有效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飞利浦(philips)”商标的注册号为第135046号,注册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2010年续展,有效期限至2020年1月14日;“迪奥(dhristiandior)”商标的注册号为第g754443,注册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雅诗兰黛(esteelauder)”商标的注册号为第4812463,注册人雅诗兰黛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香奈儿(chanel)”商标的注册号为第793287,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经2005年续展,有效期限至2015年11月20日。经比对,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负责加工和委托他人加工的纸袋子和吊牌上印有的“大嘴猴(paulfrank)”牌、“飞利浦(philips)”牌纸袋子、“雅诗兰黛(esteelauder)”、“迪奥(dhristiandior)”牌和“香奈儿(chanel)”的文字或图形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制造印有“大嘴猴”牌商标标识的纸袋子及存放情况。经辨认,证人蔡某辨认出被告人章某甲是将上述纸袋子存放在龙港镇西城一街108号的“阿青”。2.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账单光盘,证实龙港镇龙江印刷厂复膜车间由被告人黄某、苏某负责及2014年5月6日记录在其工作电脑上的“大嘴猴”牌纸袋子盖光数量为50100个、每平方米单价0.45元价格和加工费总价6485元的事实。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供认自2013年12月开始,由其负责制造客户需要的袋子和发货,由被告人章某乙(系其女儿)负责在淘宝网上承接业务和财务;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一街6号、108号、114号及57-59号房子内被查获的“大嘴猴”、“雅诗兰黛”、“飞利浦”、“迪奥”和“香奈儿”品牌的纸袋子、吊牌,共计90820个,均系其负责制造,没有厂家授权和委托手续;其中,“大嘴猴”纸袋子是龙港镇龙湖路25号龙江印刷厂印制,当时是一名男青年接待的,这次印制约5万张至5.5万张,复膜加工费4000余元,之前留下几千张。经辨认,其辨认出龙港镇龙湖路25号、30号分别是印制“大嘴猴”纸袋子和复膜的地点和西一街114号系贝盒“大嘴猴”纸袋子的地点;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刘某分别系复膜“大嘴猴”纸袋子的老板和龙江印刷厂负责接单、印刷的男青年。4.被告人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自2013年12月开始,由被告人章某甲(系其父)负责制造客户需要的袋子和发货,由其负责在淘宝网上承接业务和财务;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一街6号、108号、114号及57-59号房子内被查获的“大嘴猴”、“雅诗兰黛”、“飞利浦”、“迪奥”和“香奈儿”品牌的纸袋子、吊牌,共计90820个,均系被告人章某甲负责制造,没有厂家授权和委托手续的事实。经辨认,其与被告人章某甲对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大嘴猴”、“雅诗兰黛”、“飞利浦”、“迪奥”和“香奈儿”品牌的纸袋子、吊牌均予以确认。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供认于2014年3、4月份,其二哥黄道筹车间里的员工小刘承接被告人章某甲“大嘴猴”纸袋子印刷,其与妻子苏某承接复膜业务,有带r标识,章某甲知道复膜袋子的具体数量,未提供相关手续,加工费4000多元。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刘某系黄道筹厂里的员工小刘,并辨认出被告人章某甲。6.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供认其负责管理龙港镇龙湖路26-30号三间盖光、复膜车间;章某甲放在黄道筹厂里的“大嘴猴”纸袋子印刷好后,直接拉到其厂里盖光复膜,一个袋子上有两个大嘴猴,还有一个r标识,数量为50100个,厂电脑里有登记的。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认其系温州龙江印业公司员工,负责接单、晒版和收纸等工作,公司最早是三兄弟开的,有分工,负责其所在公司是老二杨道筹;于2014年农历3月份期间,章老板一共分两次在该公司印刷“大嘴猴”纸袋子,一次五千个,一次四万多个,猴子头没有头发和戴眼镜的头像边上有个r标识,没有提供相关手续;印刷后送至杨道彩、苏某厂里复膜。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章某甲即章老板,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和苏某。8.搜查笔录、现场清单记录、扣押清单及纸袋子样品,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存放在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一街6号、108号、114号及57-59号房子内的“大嘴猴”、“雅诗兰黛”、“飞利浦”、“迪奥”和“香奈儿”品牌的纸袋子、吊牌,共计90820个的事实。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报告,证实涉案各商标注册人声明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一街6号、108号、114号及57-59号房子内查获的纸袋子和吊牌均未经其授权或委托的事实。10.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和证明,证实涉案各商标标识的注册情况和有效期限。11.淘宝注册和销售信息,证实被告人章某乙的淘宝网账号自2014年4月至6月的销售情况。12.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黄某、苏某承接盖光复膜的“大嘴猴”纸袋子数量问题。经查,证人廖某的证言及其工作电脑所记录“张义迁”大嘴猴盖光数量、单价和加工费的内容,与被告人章某甲、黄某、苏某和刘某的相关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苏某承接盖光复膜的“大嘴猴”纸袋子芬的数量为50100个的事实,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无视国法,结伙伪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苏某、刘某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黄某、苏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雇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情节和悔罪程度,可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另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章某乙、黄某、苏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章某乙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苏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大嘴猴”牌纸袋子75100个、吊牌7600个、“飞利浦”牌纸袋子600个、“雅诗兰黛”牌纸袋子1150个、“迪奥”牌纸袋子2850个和“香奈儿”牌纸袋子3520个,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何继程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