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中华申请执行毛光荣、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中华,毛光荣,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60号申请人邓中华,男,生于1980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毛光荣,男,生于1981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小红,女,生于1983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2010)通川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光荣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9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置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柏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