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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赛音特古斯与道力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音特古斯,道力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赛音特古斯,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政府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道力玛,女,1974年5年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赛音特古斯因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3)鄂温克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道力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15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赛音特古斯赔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道力玛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2月1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3)鄂温克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晓玲审 判 员  单志刚代理审判员  哈 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婧 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