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鞍山东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燃气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东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燃气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鞍山东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大陆街287号。法定代表人:刘铁成,系总经理。被告: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8乙-S4号。法定代表人:张理宇,系经理。被告: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钢锋街37号。法定代表人:董迎春,系董事长。被告:鞍山市燃气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35号。法定代表人:董迎春,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东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燃气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东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