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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安吉、王诗鹏与王诗鹏、陈春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吉,王诗鹏,陈春琴,李陆斌,郑睿玮,王浩杰,浙江玉环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572-1号原告:王安吉。被告:王诗鹏。被告:陈春琴。被告:李陆斌。被告:郑睿玮。被告:王浩杰。被告:浙江玉环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吉与被告王诗鹏、陈春琴、李陆斌、郑睿玮、王浩杰、浙江玉环医药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8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40元,由原告王安吉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