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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盛雪兰,盛小品,刘佳佳,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36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申请执行人盛雪兰。申请执行人盛小品。委托代理人钱顺顺(代理上述三申请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佳佳。委托代理人周益。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盛金良与刘佳佳、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刘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盛金良人民币547634.84元,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盛金良负担70元,刘佳佳、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金良继承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49144.84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载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69144.84元,该款被执人刘佳佳在签订协议当天支付10万元(已履行),2015年12月底、2016年12月底、2017年12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及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仍按原判决履行等内容。刘佳佳父亲周益向本院出具担保书,对被执行人刘佳佳未履行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