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97号本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一、第六页倒数第四行:“以上损失共计516939.6元。张宁方承担103387.92元(516939.620%),加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应承担113387.92元,张振阳承担206775.84元(516939.640%),加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应承担236775.84元。”,补正为:“以上损失共计466939.6元。张宁方承担93387.92元(466939.6元20%),加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应承担103387.92元,张振阳承担186775.84元(466939.6元40%),加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应承担216775.84元。”;二、判决书主文:“一、张宁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发令、贾彩丽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13387.92元。二、张振阳的法定代理人张文涛、尚桂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发令、贾彩丽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236775.84元。”补正为:“一、张宁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发令、贾彩丽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03387.92元。二、张振阳的法定代理人张文涛、尚桂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发令、贾彩丽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216775.84元。”审 判 长 韩振江审 判 员 邢海军审 判 员 韩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庆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