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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瑞鸿与傅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鸿,傅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11-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鸿。被执行人傅卫东。申请执行人王瑞鸿与被执行人傅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傅卫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瑞鸿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7700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执行费361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傅卫东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傅卫东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69号2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改字第××号,但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卫东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傅卫东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王瑞鸿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傅卫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鸿如发现被执行人傅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