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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蜀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时某驾驶未经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审核的皖A×××××号小型轿车,沿长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军第105医院南门西100米处时,遇环卫工人姜某(男,64岁)正在该路段进行清洁作业,因时某采取措施不当,其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姜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时某用手机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姜某送至医院抢救,之后返回肇事现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次日,被害人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姜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多发伤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时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时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付义务。双方协议:由时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时某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接警单及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吸毒检测报告书、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单位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和驾驶证、皖A×××××号机动车行驶证及该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孙某的证言,肇事车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被告人时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时某于案发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抢救被害人,及时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时某能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时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文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