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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琳与被告重庆羲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重庆羲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王琳,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重庆羲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瑞,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重庆羲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重庆羲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川金凤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180000元及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银行存款470000元给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重庆羲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川金凤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180000元;二、冻结被告重庆羲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三、冻结案外人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