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谷建民与郎平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民,郎平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9号原告谷建民,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郎平平,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原告谷建民与被告郎平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作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09时0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建民诉称:2014年11月9日15时13分,在让胡路区松雷超市内,被告因原告到其摊位上取货而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倒地,致使原告头部、胸部、腰部外伤及周身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大庆龙南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在大庆龙南医院留观5日,在家休息5日,并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处理此事,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2182.64元、误工费1330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2182.64元、误工费1330元,共计3512.6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郎平平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谷建民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11月9日15时13分,在让胡路区松雷超市内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倒地,导致原告头部、胸部、腰部外伤及周围软组织挫伤,被告就此事被行政机关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事实。证据二、大庆油田总医院集团龙南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创伤性留观病历记录、长期医嘱单、门诊病历、临时医嘱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体温单共计9张以及急诊科交费票据共计5张,交费金额为2182.64元。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救治于大庆龙南医院,并支付急诊费票据共计花费2182.64元的事实。证据三、劳务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在大庆市格美力华经贸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每月雇用公司支付原告4000元工资。并且公司在合同中补充写明原告于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未上班,工资按照每天133元乘以10天共扣发1330元整的事实。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质证权力,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郎平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11月9日15时13分,在让胡路区松雷超市内,被告郎平平因原告谷建民到其摊位上取货而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倒地,致使原告身体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大庆龙南医院进行治疗,经临床确定诊断为头外伤、胸外伤、腹外伤、腰外伤、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留观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2182.64元。庭审同时查明,原告伤前为大庆市格美力华经贸有限公司职工,月工资4000元,原告出院后休息5日,原告伤后治疗及出院后共休息10日,该公司扣发工资1330元。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2182.64元、误工费1330元,共计3512.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谷建民因受被告郎平平殴打,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被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支出和误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郎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谷建民医疗费2182.64元、误工费1330元,两项合计351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邮寄送达费22元均由被告郎平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作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附带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