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李正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99394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