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梅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梅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梅民初字第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某支付顾某抚养费50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顾某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鉴定费6928元,合计人民币7578元由顾某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梅民初字第0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