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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吴某某诉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紫民初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1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韩某某已给付申请人吴某某执行标的款3000元,下余135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7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6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以上协议自觉履行,申请人有权另案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吴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