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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屠丽珍、戚荣华等与陆斌、齐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陆斌,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4-1号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申请执行人戚荣华。申请执行人陈祝莲。申请执行人戚鉴宇。被执行人陆斌。被执行人齐莉。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与被执行人陆斌、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陆斌、齐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斌、齐莉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斌、齐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陆斌、齐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陆斌、齐莉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与被执行人陆斌、齐莉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案款20000元,从2015年3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于2015年2月11日交纳。现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