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屠丽珍、戚荣华等与陆斌、齐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陆斌,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4-1号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申请执行人戚荣华。申请执行人陈祝莲。申请执行人戚鉴宇。被执行人陆斌。被执行人齐莉。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与被执行人陆斌、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陆斌、齐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斌、齐莉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斌、齐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陆斌、齐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陆斌、齐莉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与被执行人陆斌、齐莉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案款20000元,从2015年3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于2015年2月11日交纳。现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陆斌、齐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屠丽珍、戚荣华、陈祝莲、戚鉴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