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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申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国强、张红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国强,张红英,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蓼,浦孙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申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陆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如荣。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国强。委托代理人:张凤林。委托代理人:董凌中。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红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五方路(友谊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蓼。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浦孙犁。再审申请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因与曹国强、张红英、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蓼、浦孙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伦公司申请再审称:华伦公司并非借款的保证人,原审判决华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错误。且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原审在未依法送达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华伦公司系担保保证人。虽然华伦公司盖章的位置不在合同落款的保证人处,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华伦公司的保证人身份;对于华伦公司在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该公章系伪造;关于原审送达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华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 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