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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罗某甲,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雷玉峰,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能,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文会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雷玉峰、蒲能,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罗某乙。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家庭矛盾日渐突出。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邵某于2011年5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罗某乙。近一年多以来,原、被告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现原告罗某甲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邵某离婚。被告邵某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尚存,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邵某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当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一些分歧和误会。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等综合分析,目前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罗某甲应当放弃离婚念头,今后双方应当注重多加沟通和交流,以逐渐消除隔阂。原、被告双方应当多一些细心和珍视,彼此多给对方一份宽容和理解,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夫妻之间增强信任,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罗某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罗某甲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