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德厚与被执行人吕九九、张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4)昆执字第1697-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厚,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吕九九,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润兰,女,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德厚与被执行人吕九九、张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晋鹏 百度搜索“”